1996年起全面禁爆竹煙花
早在1994年,我國政府已開始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禁令。
當時政府仍批准27種危險性較低的煙花燃放,但爆竹則一律禁止。
較後,政府於1995年通過「爆竹及煙花禁令」,並在隔年全面執行有關禁令,即禁止任何場合及節日燃放爆竹和煙花,所有收藏出售、購買或是燃放等行為皆屬於犯法行為。
時任首相敦馬哈迪認為,燃放煙花和爆竹帶來許多不良後果,政府為了保障公共安全,決定全面禁止。
在相關條例下,任何人若被發現燃放爆竹,將會在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及1923年爆炸物條例下受對付,罰款是2000令吉,或監禁不超過1個月。
而新加坡雖然早在70年代已全面禁止燃放爆竹,但卻在2003年有限度地開放,燃放爆竹必須遵守特定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