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李說,他照顧了李叔十幾年,盡到了贍養義務,遺產理應大部分歸他。
琴姐說,她是在李叔最後的日子裡,唯一往來的親人,盡到了關心撫慰的義務,遺產理應全部歸她,她說有我作證。我聽了只能笑笑,不說一句話。
李叔的遺產確實誘人,有大房子,估計還有些存款,這樣的誘惑確實讓人心動,在遺產的誘惑之下,他們也顧不得什麼面子不面子了,這時展現出來的就是他們最真實也是最醜陋的一面。
他們一直吵,一直爭,僵持不下,於是他們就去了法院,互相據理力爭,說自己才是那個最應該得到李叔遺產的人。沒想到,判決意見,讓他們大跌眼鏡。
法官說:李叔經濟條件好,不需要經濟幫助。小李和李叔往來的十幾年,李叔還年輕,人可以自理,無論是經濟還是情感,贍養一說不成立。
而琴姐也只能算一般意義上的親戚往來,不能舉證有贍養和幫扶的行為。
我國法律明確規定:無兒無女的死者留有遺產的,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,沒有遺囑的由死者配偶以及其父母繼承。
如果沒有配偶、父母的,由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繼承。
如果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也都沒有的,遺產則歸國家所有,用於公益事業; 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,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。
李叔沒有立遺囑,所以只能按沒有繼承人處理,全部遺產收歸國有。
兩個人聽到判決結果,都是一臉的不公平,只有我這個外人,分外平靜,甚至說有點幸災樂禍,用於公益事業也好過給這兩個冷漠的人。
寫在最後:
文中的李叔是個明白人,如果真的想給他們,生前就會做好安排,對芳姨有交代,卻沒有關於遺產的分配,擺明就是不想給他們。
平時看不見人,又不照顧老人,更沒有盡到贍養義務,那就不要惦記人家的家財,不管是道德還是法律,都不會支持不勞而獲的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