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子狀告男子侵犯,魯公當場下令扒光女子衣物,之後真相大白

2025-06-26     花峰婉     反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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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靠一件事:扒衣,在他眼裡,這不是羞辱,而是證據。

他說:「兩名壯漢都脫不掉她的內衣,那一夜,一個瘦小男子怎能強姦她?」

這就是他的判斷,不是調查,是比力氣,不是證據,是現場演示。

他還引用《大明律》,其中《犯奸》條文確有記載:「奸者,非得強暴狀不可定強」,換言之,女子要掙扎到無法被脫衣,才算「強暴」。

否則,即為「和姦」。

在當時,這不是例外,明律強調「強姦」要有抵抗痕跡,沒有掙扎痕跡,即默認自願。

女子不服,她沒有機會申辯,她試圖舉證,但她不是良家女,她是寡婦。

魯永清心中有一把秤,他不信她不是自願,她沒有貞操可守,就沒有「被害人」的資格。

這是邏輯,不是猜測,他的判詞寫得簡短:「強者脫不得衣,安能行奸?此情分明,乃和而非暴。」

女子送走時,裹著麻衣,低頭而行,她未喊冤,她不敢再喊了。

現代視角下的反思:扒衣不是驗貞,是羞辱

這不是驗貞,這是公堂上的示眾,扒衣,是用羞辱逼出「真相」。

在今日看來,那一幕令人作嘔,女子衣衫被剝,眾目睽睽,她的沉默不是自證其罪,而是恐懼、羞辱、崩潰後的反應。

明律沒有寫「可以扒衣驗貞」,魯永清的做法,不是法律條文,而是個人判斷,是一場當眾實驗。

沒有傷痕,無須檢驗,沒有證人,無需對質,他用「衣服是否被脫」來判斷女子是否貞潔。

邏輯簡潔,程序極端,結果不容辯駁。

強姦案成了「力氣比拼」,女子是否掙扎,不靠痕跡,不靠證言,只靠她在堂上的反應。

這是用當眾羞辱代替審判,用身體反應代替證據。

現代法律早已拋棄這種判斷邏輯,司法重在證據,不是表演。

威脅、恐嚇、藥物、熟人關係強姦,都能讓受害人陷入無力反抗,不是不反抗就是自願。

魯永清不考慮這些,他只看「是否護衣」,那是他唯一的判斷依據。

這個標準早在今天被證偽,在無數案例中,受害者無力反抗、被壓制、恐懼中失語,是普遍現象。

而他卻將「反抗」標準,設定為「連內衣都不能被脫」。

不是因為他愚昧,而是那個時代,女性沒有說「不」的權利,她只能用「守貞」去證明清白。

一旦失身,就算強姦,也會被問一句:「你當時為何不死?」

魯永清是明官,他熟讀《大明律》,也熟悉地方風俗,他知道,一個女子若曾「失貞」,一生便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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